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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纷争

时间:2019-05-29 09:21 来源: 作者: 阅读:

长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纷争

长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纷争

作者/思涵 编辑/费小丑

昨天,中国网络视听大会有这样一场分论坛:“构建新秩序新机制——短视频版权保护论坛”。在论坛的圆桌对话环节,腾讯、字节跳动、梨视频等几家长短视频平台/内容方的法务负责人共同探讨了短视频版权问题的诸多争议。

在圆桌对话中,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发现了几个高频词汇,例如合理使用、适当引用等,就像菜谱上的“适量”字样,制造了理解的迷雾。

去年因《延禧攻略》被今日头条拆分成若干短视频盗播一事,爱奇艺一纸诉状将字节跳动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24日,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如今一个月过去,庭审结果尚未宣判。

长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纷争

牵涉一部爆款剧、两个强势平台,此案热度自然不低;另一方面,从短视频版权问题角度看,《延禧攻略》一案也反映了行业内的一些困惑。

通过北京海淀法院微博的庭审直播,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了解到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今日头条作为侵权短视频的上传平台,是否与用户构成分工合作提供侵权短视频或者说是教唆帮助——也就是平台责任认定的问题;

2.在侵权发生后,今日头条是否存在有意放纵;被爱奇艺告知侵权后是否积极处理——也就是平台主观过错的问题;

3.如果今日头条构成侵权,要如何确定需要向爱奇艺赔偿的金额——也就是平台赔偿数额的问题。


这些焦点反映出,目前在短视频维权事件中,仍然存在责任难以认定、维权成本高、赔偿标准缺失等问题。而在法庭之外,竟还出现了大量可能构成侵权、但被侵权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与侵权方“宾主尽欢”的情况。

例如很多影视剧官方微博都会转发优秀的饭制MV,还有短视频平台相关人士向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透露,他们分发长视频平台的影视综片段是一种资源置换——短视频平台需要内容,长视频平台需要引流。

法庭之上争议重重,法庭之外乱象丛生。到底什么样的短视频被保护版权,什么样的短视频构成侵权,而平台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长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纷争什么样的短视频被保护版权?

关键词:独创性

在什么情况下,短视频的版权得到保护?这要分成两种情况来讨论,一是完全原创的短视频被复制传播,是否属于被侵权;二是对其他视频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具有独立的著作权。

视频内容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它属于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而“作品”的标准是独创性。但是,日常语境下的原创(独立完成)与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并不等同,这也就导致了“即便是我自己拍的视频也未必具有可版权性”的窘境。

在圆桌对话中,字节跳动法务部法务总监邰江丽举了一个例子:“视频里有一个女孩说今天天气很好,今天我上了一个出租车——这是一个简单的陈述。如果这个女孩换成欧阳娜娜,欧阳娜娜有剧本,还有摄影,还有时间、地点、情节、灯光布光技术、化妆,欧阳娜娜构成作品的概率就很大,但这个路人随意的自拍可能构成作品的概率就比较低。”

长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纷争

不过,路人女孩与欧阳娜娜的对比未免有些极端。在更多的情况下,“路人女孩”的视频并非完全没有设计,抖音等软件也降低了视频制作的门槛,即便是普通人随手拍的视频,也基本上有简单的运镜、剪辑以及配乐。

独创性标准的主观性,为判定这类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设置了障碍。不过这些视频被复制、传播、抄袭的可能性相对低,普通用户也往往没有精力大张旗鼓地维权,因此影响没有那么大。

另一种情况是,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能够称之为作品,也要通过“独创性”来衡量。这类视频主要包括“三分钟带你看完XX电影”、根据影视剧素材重新剪辑的剧情短片和音乐MV、游戏录屏解说、影视综的反应视频等。

其中,“三分钟带你看完XX电影”以及剧情类游戏的解说更难被认定为作品,因为它们可能会沦为对原作的复述,而没有个性化的表达。

不过,即便是被认定为作品,只要没有得到原作的授权,二次演绎和创作的短视频也不能得到版权保护。

曾任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审判长的宋旭东表示,“二次演绎、二次创作可以产生新的作品,但前提是不能侵权。如果说本身你的权益来源就不合法,你的创作行为是侵害了著作权的,是不可产生合法的权益的。”

在现实操作上,这似乎避免了判定二次创作视频可版权性的麻烦——毕竟,大多数时候,网友们都未曾得到影视剧、游戏的官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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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短视频算是侵权?

关键词:可替代性和「合理」使用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字节跳动曾经提出一个观点,即今日头条用户上传的《延禧攻略》视频都在五分钟以内,对于爱奇艺的长视频不具有可替代性,以此来证明“长拆短”对爱奇艺的损害是有限的。

可替代性也是短视频版权问题中的重要判定标准之一。尽管字节跳动提出“可替代性”并不能否定用户短视频的侵权事实,只是希望降低赔偿金额,但论及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可替代性就是判定是否侵权的分野。

网友熟悉的谷阿莫等电影解说类视频往往存在着类似的侵权嫌疑。原本根据《著作权法》,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标注作品名称和作者,并不需要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但涉及到“可替代性”,这类短视频就可能从合法的影评变成侵权的二次创作。

宋旭东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你去介绍也好、去描述也好,但是你不能替代。如果说你的这种介绍描述行为,把人家原来的作品传播给替代了,我只看你这个就可以了、满足了对作品的美感欣赏,那就产生了一个替代作用,这是一个侵权的行为。”

所谓的适当引用或者合理使用,要看短视频对原作品的引用篇幅、引用目的以及是否使用了原作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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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的每一点,都是界限模糊的——篇幅的计算是否只指向时长?自主配音和配乐的短视频是否在客观上减少了引用篇幅?谁来判断原作的核心内容具体指哪一部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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