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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单降低刑责年龄难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2)

时间:2019-01-04 19:06 来源: 作者: 阅读:

  在黄晓亮看来,不进行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不予惩罚。很长时间以来的相关对策都淡化了惩罚措施。没有适当的惩罚,任何教育措施都无法取得很大的效果。现在紧迫的是研究对此类未成年人的合理惩罚措施,融教于罚,“有关部门有必要出面予以强制性的管束和教育。国家组织立法、司法、教育、民政、文化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必要时可引进民间力量参与管理”。

  “少年司法体系和刑法不一样,不能把这些孩子放在刑事法庭去审判,而应该放在特殊的少年法庭。要做到教育和保护同时进行,而不是一个简单的禁闭,包括工读学校和少管所的进入,这都需要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来解决。”李玫瑾说。

  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彭新林也认为应当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其中就包括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体系,避免“一放了之”,积极健全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整治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社会不良环境,加大政府对深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支持,重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对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对那些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矫治措施。实践证明,收容教养是一种教育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有效途径,对于遏制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彭新林说。

  在受访专家看来,家庭教育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李玫瑾建议完善家庭养育立法。“过去强调在未成年人保护当中强调家庭保护,但是这个保护只是一个口号,并没有真正达到法律层面可操作的状态,实际上没有真正的社会治理意义。家庭养育问题应该更具体一些,真正有价值的是通过法律进行规定。家庭养育和教育不同,教育的重点是一个知识体系,而养育在于动作,也就是家长在生活当中随时而就的表现、反应和教诲。这个体系需要连续的陪伴,但是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个体系的重要性”。

  同时,李玫瑾提出还要用法律方式明确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我们要知道孩子在年龄小的情况下是不能独处的,把孩子交给隔辈人抚养也只是搭把手,隔辈人是替代抚养人,不能作为第一监护人”。

  在采访中,受访的心理专家也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发生在衡南的案件中,罗某在其成长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教养和引导,这对如今所造成的后果显然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少年兀自成长,现实的局促催生了他幻想的膨胀。一般来说,像他这样困难家庭的少年,幻想的膨胀是为维护在现实生活中匮乏的自尊感。他向同学描述智力障碍的母亲是有工作的,从家里偷钱后上网、请客,甚至给伙伴钱,这些都指向他在竭力地维护匮乏的自尊感。”受访的心理专家说,“扶贫帮困”不应该仅仅着眼于经济层面,也应该着手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干预机制为困难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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